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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15)

点击率:63发布者:admin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全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省内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我省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国内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我省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省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省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我省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省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四)采用多种方式扶持省工程实验室发展。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省属企业、在浙中央管理企业是省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九条  拟申请省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省发改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编写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省内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提出的省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报送省发改委。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组织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评审。经综合研究后批复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并对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待达到批复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及时编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改委可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不定期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省工程实验室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省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改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并优先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改委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可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十七条  省工程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经省发改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改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改委审核。

第十八条  有关省工程实验室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浙江省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省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省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法人单位概况

2、省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实施进度与管理

3、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七、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八、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九、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