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兄弟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提供专业化服务,调动教学、科研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积极性,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先进技术,通过对设备和实验室资源进行整合集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和浪费,保持大型仪器设备的先进性,为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和学校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平台在优先保证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基础上,遵循“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合理收费、推动发展”的原则,开展对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四条 为保证平台正常运行,建立学校、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机组“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平台运行机制的建立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调配方案;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以及对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进行咨询与决策。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学校开放共享平台,协调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平台建设与发展规划;
2.负责建立与健全平台管理制度;
3.负责建设与维护开放共享管理系统;
4.负责收取、分配与管理平台有偿使用资金;
5.负责监督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6.负责平台的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各大型仪器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平台管理工作,为仪器设备顺利投入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应保障;
2.依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本单位自身特色制定本单位平台发展建设规划;
3.参照学校开放共享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平台运行机制和管理细则;
4.明确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
5.建立并完善管理系统在线学习内容,并负责相关授权人员的面试和上机操作考核;
6.对本单位平台有偿使用经费进行管理和分配;
7.负责本单位平台的绩效考核;
8.配合学校完成平台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机组确定1名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台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和维护;
2.制定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审核仪器设备的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操作,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时间,核算收费金额等。
第十条 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在入账后的两个月内,申请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第三章 平台范围
第十一条 全校所有直接用于教学和科研、性能良好、单价或成套总价在10万元(含)以上、能够为校内外提供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均要加入平台。
1.单价或成套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加入平台,如不加入,须由大型仪器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单价或成套总价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自愿申请加入平台;
3.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通用性较强的设备,所在单位也可提出共享申请。
4.进入学校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需要维修维护时,学校可以根据其开放共享的程度和承担实验教学的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维修费用补助。应加入而不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不承担该设备的维修维护费。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汇总加入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清单(名称、品牌、型号、基本配置、存放地、机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收费标准等),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在平台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 平台运行
第十三条 使用者需通过平台进行网上预约,经大型仪器所在单位机组管理员审核同意后预约生效。
第十四条 使用者与机组管理员确定预约时间后,按约定时间进行测试或委托机组进行测试。
第十五条 校外使用者,需在使用前至学校财务处缴费,缴费后凭相关凭证至机组进行测试;校内使用者,可由大型仪器所在单位定期汇总各机组测试记录,使用者定期至学校计划财务处集中缴费。
第十六条 使用者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对机组服务进行评价。校内使用者,测试后需对测试金额进行确认。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大型仪器开放使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管理部门的标准收费。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
1.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收费计算方法
有偿使用收费=仪器运行成本费+管理费+折旧费
仪器运行成本费:与实验有关的水费、电费、实验材料(气体、试剂)等一次性消耗费用。
管理费:包括仪器设备机组人员的劳务费、实验室的管理费用等。
折旧费:Y=(Z÷N÷1080)×T
Y—为仪器设备折旧费;
Z—为仪器设备原值;
N—为仪器设备实际折旧年限,一般机电设备20年,精密仪器15年;
T—为本次实验使用仪器设备的有效机时数;
1080—为世行贷款规定的设备年机时定额为1080小时。
仪器设备的使用有效机时数=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30分钟不足6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
具体每台仪器设备的实际折旧年限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精密程度确定。
管理费收费标准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含量,按(0.2~0.5)倍的折旧费计算。
校内收费标准可按有偿使用费标准的50%计价,但不应低于消耗费用和管理费。
各单位根据每台设备的具体情况,参照以上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收费计算办法,提交每台设备的校内和校外收费标准,由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在满足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各单位也可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委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对外签订长期(15天以上)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由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3.学校对计划内教学和开放实验教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收费。
4.本校教师科研项目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校内收费标准收费。
5.仪器设备负责人(或机组人员)科研项目使用该设备,需交纳仪器运行成本费用。
6.凡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已批准立项的教学、科研课题,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而经费不足的,经本人申请,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获得部分机时的资助。
7.研究生(硕士、博士)研究课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时,由导师提出用机申请,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获得部分机时的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专门账户”(简称“专门账户”),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所收取的服务经费均划入此账户。平台服务经费统一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收取,对所收费用统一管理,校外款项还需由计划财务处开具相关票据。
第六章 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 平台服务收入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分配。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除计划内教学和开放实验教学外均属对外开放,“收入分配”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实验室对外(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规定,30%上缴学校,70%归各下属学院(其中不少于30%作为实验室维护费用)。归属学院的70%收入中的实验室维护费由计财处划拨至专门账户,作为实验室所属单位设备维护和技术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当年服务收入有结余的自动滚入下一年度。其中操作人员技术服务费按下表执行。
操作人员技术服务费计提比例(%)
机时 (小时/年) | 200(含)以下 | 200-400(含) | 400-800(含) | 800以上 |
技术服务费 | 12% | 20% | 25% | 30% |
备注:表中百分比指占总收费的百分比。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仪器设备、擅自收费或收费未上交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对仪器设备擅自使用人、所在单位资产负责人及仪器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评价机制
第二十二条 平台大型仪器设备按照我校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评价体系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结合设备和实验室开放共享管理、使用情况出具《开放共享平台运行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开放共享管理和运行好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每年效益评价不合格的设备,所在单位需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助、督促整改,必要时将在新设备购置、维修基金、测试基金、资源分配方面进行调控。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制定考核办法,对开放共享机组、人员进行激励和表彰,促进二级平台稳步健康发展。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促进平台可持续发展。可通过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和培训,举办高端仪器设备学术讲座,评选并奖励优秀机组和个人等措施,全面提高实验室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整体水平。
1.组织外出培训。各单位应合理使用发展基金,制定科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在职培训计划,加快知识更新速度,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理论水平;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外出学习和进修,拓宽其眼界和视野。
2.举办校园讲座。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各类仪器设备前沿技术讲座,定期聘请专家、教授来校授课,以增强学术氛围,普及大型仪器设备相关知识,扩大新型高端仪器设备的影响力和辐射范围。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活动补贴,并将此项作为年终评优的加分项目。
3.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每年开展先进机组和优秀个人的评选活动。对于加入平台的机组,根据开机时数、评价等级以及产出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每年评选出15%左右的先进机组和优秀个人,由学校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将此项与职称评定等适当挂钩。
4.根据平台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相关激励办法与措施。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