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发布时间:2020-12-30浏览次数: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各学院(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教育培训与安全准入、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内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工负责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和实验室须根据分工,切实履行安全职责、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是相关部门及个人聘任、晋升、考核、分配、评优、评奖等重要参考因素,是学校支持相关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评价要素,实行实验室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学校、学院(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域专家组成,代表学校对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实施统一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方案。

(三)对评优评奖、责任追究、事故处理等涉及实验室技术安全事项进行决策。

(四)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五)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工作小组,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主要负责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事故处理的组织工作和其它具体管理工作,其中: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起草全校性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知,并组织落实;代表学校与学院签订《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书》,监督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与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书》;组织或参与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或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向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学校实验室存在的技术安全重大隐患;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文化宣传;负责实验室危化品存储与使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等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督促检查学院及实验室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监管、回收处置等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全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监管工作;实验室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检查、消防器材的维护和更新、实验室改建和扩建的消防审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演练;负责对具有危险源的实验室和重点部位安装监控设施及安全监督等工作。

(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协助做好实验室水电安全;实验室环境建设与场所改造审批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其中:

(一)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1. 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管领导及专(兼)职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人,指导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

2. 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计划。

3. 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书》。

(二)各单位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1.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代表本单位与实验室签订《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书》。

3. 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4. 组织并监督实验室各项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5. 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不定期自行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6. 组织落实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7. 及时发布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相关通知和信息,报送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情况等。

(三)每间实验室须指定至少1名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技术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职责为:

1. 执行学校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内部管理细则、各项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方法等)。

2. 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制度。

3. 承担安全教育、告知的责任和义务,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

4. 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5. 负责实验室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

 6. 积极配合上级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并主动组织技术安全自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实验、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承担相应责任,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必须通过相关实验室安全考试,接受各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工作。

(三)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四)对本人实验所涉及的各项安全隐患进行实时检查。

     (五)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各项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为加深广大师生对实验室安全常识的了解,学校、学院和实验室通过讲授、实际操作演练、讲座等方式,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科学、专业、全面的教育和培训。

建立分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学校负责组织新入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学院负责开展普及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内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讲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开展针对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对进入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是指为提升开展实验项目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意识,确保实验项目的安全运行,通过考核的方式确定允许相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学校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二)各单位和实验室可根据专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考核及培训内容,具备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人员安全考核或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禁止未参加或未通过考试、考核及相关培训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是指通过对可能影响项目安全实施的各项条件和因素进行评估,确保实验项目开展的安全性。

(一)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及实验室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须对承担化学、生物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进行从严审核和监管;相关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设计者和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

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是指实验过程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实验危害和安全事故所配备的装置和防护品。

(一)学校进一步推进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的建设,整体改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楼宇,完善楼内公共防护设施,并协助实验室配备防护设施。

(二)各单位及实验室须根据自身情况配备并定期维护防护设施,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使用化学药品专用柜、手套箱等安全设施,并逐步设立实验室楼宇(楼层)门禁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对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一)学校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监管,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领用、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明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各个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管与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在实验室日常研究和实验中产生的,已失去使用价值的液态、固态、半固态及盛装在容器内的液态物品,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物质(废气、废液、废固),实验用剧毒物品以及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等。

(一)学校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散处置;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废弃物管理。要设置临时暂存点,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要规范废弃物处置管理,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监管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须配置通风设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须在相应楼宇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一)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购置、安装、使用及检验特种设备。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实验室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二)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使用人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

(一)学校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生物实验室的设置应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实验室级别并获得相应证书,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具备防护水平的实验室中进行,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实验室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四)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使用仪器设备须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予以张贴明示。使用人员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培训,通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二)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四)加强对冰箱、高温加热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及时报废使用时间较长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上述设备。使用上述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存放易于散发的高危液体。

(五)自制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加强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水管、水龙头等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连接使用接线插座等。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电吹风等加热设备,使用人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拨掉插头,确定安全后使用人才能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设施安全管理

根据实验室类别,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和仪器设备类型,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二)各单位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  日常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必须将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员、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并置于实验用房门外显著位置。

(二)实验室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将本人购买、使用、负责的各类化学品、仪器设备等实验室物品交接于相关实验室责任人(或其指定人员),经审核后报相关单位批准,方可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学生退学、离校时,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严格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擅自配置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或实验中心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四)实验室根据需要配备劳保、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戴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者脚步裸露的鞋子,必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有毒害的化学或易感染的生物等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须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

(五)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指导教师及相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用膳,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七)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八)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值班人员做好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内容实施细则的制定分工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及处置的实施细则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三)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日常内务管理的实施细则由相关学院及实验室根据本办法集合实际情况制定。

(四)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的实施细则由相关单位及实验室在职责范围内制定。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校、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将责成相关专业工作小组或职能部门对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每学期组织1~2次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此外还将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实验室必须主动配合,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学校对相关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和指导,包括检查各类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实验室日常安全状况并提出建议。学校相关专业工作小组或职能部门将定期检查并及时总结。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须每月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不定期开展安全抽查工作;须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本人或指定专人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暂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理与认定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实验室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立即报告主管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及时将事故报告学校。事故所在单位应向学校提交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按事故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分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等四级。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人员死亡;

2.造成3人及以上人员重伤(包括中毒或器官损坏);

3.造成重大财产或经济损失;

4.其他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等情形。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事故(Ⅱ级):

1.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1-2人重伤(包括中毒或器官损坏);

2.造成较为严重财产或经济损失;

3.造成严重、难以修复的生态环境破坏;

4.其他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带来较为严重危害或威胁等情形。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较大事故(Ⅲ级):

1.未造成人员死亡,也未造成人员重伤,但造成人员受到轻伤;

2.造成较大财产或经济损失;

3.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破坏,但部分可修复;

4.其他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带来较大危害或威胁等情形。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事故(Ⅳ级):

1.未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一定财产或经济损失;

3.校园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但可修复;

4.其他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带来危害或威胁等情形。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等级,对相关涉事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事故责任人是教职工的,发生Ⅰ、Ⅱ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发生Ⅲ、Ⅳ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予以相应处分。

(二)事故责任人是学生的,发生Ⅰ、Ⅱ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发生Ⅲ、Ⅳ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予以相应处分。同时,根据事故等级及实验指导教师的履责情况追究实验指导教师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有效挽回损失的,视情予以减轻处分。

第三十六条  虽未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但有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隐瞒不报、不整改或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等情节,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上述情节多次发生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受处理的教职工或学生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会同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及有关专家进行复议,并写出鉴定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冲突,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情存在争议的,由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疗单位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