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发布时间:2020-12-30浏览次数: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全校教学实验室、一般科研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监督实施。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指基础与专业实验教学平台建设、一般科研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设备更新与环境改造等。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分为财政专项和一般项目。

财政专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浙江省提升地方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市财政支持的实验室专项建设项目;

一般项目:教学和科研急需的小额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在10-30万之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明确的建设目标、可操作性的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申报单位的充分研究和论证;

(二)教学类实验室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要求,申报单位实验教学工作量饱满,实验教学体系基本完整,实验教学效果良好;

(三)一般科研类实验室申报项目须符合学校学科发展与研究生教育方向,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研究基础,已具备开展科研实验的软硬件条件,包括场地条件和人员条件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财政专项

1.财政专项申报采用项目库制,实行入库动态化管理模式,入库周期一般为三年,入库项目方可推荐申报财政专项;

2.项目库建设按照单位申报、管理部门审核、专家论证等程序,进行公开遴选、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按期清结、动态管理。

(二)一般项目

1.单位申报:每年11月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条件组织项目申报、论证和遴选排序,提出项目推选计划;

2.管理部门论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申报推选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包括建设必要性、学生受益面、建设条件、项目技术指标、配置数量等),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立项原则:

(一)符合学校发展目标,支持重点原则;

(二)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建设原则;

(三)按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和不重复建设原则;

(四)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单位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拟立项名单,报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二)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校长办公会议最终确定立项名单。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专业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无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须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财政专项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学校一般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申请计划组织实施。根据上级管理规定,财政专项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详细技术指标、参数、配置数量等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调整变更的,须提交变更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批、职能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财政专项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中期管理:每年10月,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与措施、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考核表》,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建设成效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实施。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经费由计划财务处按项目建立专户,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经费审核、报批,各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报销、办理结算等。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经费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经费使用审核、报批,各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报销、办理结算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资金结余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管理处协助计划财务处对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审核项目的支出预算,完成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问责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终止项目实施,并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违反规定超项目支出预算;

(二)项目执行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包括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技术指标、参数、配置数量);

(四)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项目建设质量有重大问题;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实验室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实验室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项目完成情况:设备购置,实验环境的改良,教学、科研质量的提升等;

(二)预期目标实现情况;

(三)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其中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考核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评和综合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在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总结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湖师院发〔200511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