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发布时间:2020-12-30浏览次数: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保护环境,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减少来源、分类收集、专人管理、定时清运、专业处置”的原则,实行实验室、学院(实验中心、重点科研平台、研究所等)、学校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与管理全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衔接,组织和办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相关工作及手续;

(五)协调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决策;

(六)开展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与安全管理等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二级学院实验室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指导、监督与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以及事故应急预案;

(二)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机制;

(三)建立和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暂存点,并为暂存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和粘贴安全标识;

(四)指导和组织本单位各实验室按规范要求收集、存放和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五)监督、检查和组织本单位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和集中处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开展本单位师生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是本实验室(中心)废弃物处置的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实验室(中心)内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内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

(二)按学校和所在单位要求,规范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三)对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

(四)定期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储存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知识教育与培训活动。

第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教师是本实验室(分室)废弃物处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实验室(中心)主任指导下,开展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指导教师在实验室指导学生开展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创新创业实验等实验活动时,负责相关实验废弃物处置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实验室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处理。

第三章  分类和收集

第十条 各学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管理本单位实验废弃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

1.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2.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吨包袋统一存放,吨包袋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3.剧毒废液和废弃物必须明确标示,单独存放,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4.一般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5.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1.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生物实验用品: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4.其它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各学院和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十四条  应本着节约、环保的理念,从源头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禁止将未开封且在有效期内的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对库存过多或闲置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避免过期浪费。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各学院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中。

第十六条  各学院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交由学校委托的持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第十七条  危险废弃物在集中处置之前,各学院和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记录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存档。

第十九条 收集、存放和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以倾倒、填埋或者混入生活垃圾等方式处置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及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小组定期开展危险废弃物处置安全检查,每学年不少于一次。相关学院、实验室对本单位危险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检查结果纳入实验室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学校给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废液倒入下水道导致管道毁坏、破损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将进行全校通报并责令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措施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与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非我校教学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不适用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审批立项的横向合作项目、服务地方合作项目产生的实验室废弃物须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批备案,项目负责人是废弃物处置工作直接责任人,具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