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实验室管理处发布时间:2024-05-24浏览次数:41

    各相关学院:

    为加强我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师生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将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自查(5月24日-6月3日)
    学院层面对备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全面自查,主要对制度建立及落实、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及培训计划、所涉及病原微生物的管理、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及风险更新控制完成情况、废弃物分类及存放、安全检查、有无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实验室层面要重点对实验活动管理、人员操作、实验设备使用管理、防护设施及其维护、样本保管使用销毁、实验室行为和操作规范及废弃物处理进行自查。
    二、自查结果报备(6月4日-6月7日)
    各单位涉及使用病原微生物开展教学(科研)已经备案的实验室,参照附件《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中抽查内容要点,结合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价系统https://syspj.wsjkw.zj.gov.cn:888内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评价规范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录入该评价系统右侧2024年第二季度浙江省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自查(全项目)项,按时完成结果录入。
    三、学校检查(6月11日-6月14日)
    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生物安全委员会将于6月11日-6月14日,结合自查结果对相关学院及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专项抽查,各学院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6月21日前完成报送整改反馈报告单。
    四、工作要求
    1.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完善校-院-实验室三级联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安全工作自我约束、全过程管理、持续改进机制,认真落实自查检查和整改,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2.重视隐患整改:各学院要明确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对检查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从严从速做好整改,加强整改验收,实现闭环管理。对于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孙巧云,联系电话:1999。


附件: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pdf


实验室管理处

2024年5月24日